法定擔保物權和意定擔保物權的區別是什麼?

一、法定擔保物權和意定擔保物權的區別是什麼?

法定擔保物權和意定擔保物權的區別是什麼?

法定擔保物權和意定擔保物權的區別平方根在於擔保的要件不同,法定擔保物權和意定擔保物權並存時的效力。一般認爲,法定擔保物權優先於意定擔保物權。《海商法》上規定的對船舶的各種優先權(法定擔保物權)優先於約定的抵押權。適用該原則的情形包括:抵押權成立在先,留置權成立在後的情形;留置權成立在先,抵押權成立在後,且留置物所有人爲抵押人的情形;質權成立在先,留置權成立在後的情形。

二、擔保物權的特徵

第一,擔保物權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爲目的。擔保物權的設立,是爲了保證主債債務的履行,使得債權人對於擔保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所以它是對主債權效力的加強和補充。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擔保物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必須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爲不動產,質權、留置權則爲動產),否則就無從由其價值中優先受清償。這裏的特定,應解釋爲在擔保物權的實行之時是特定的。所以,於將來實行之時爲特定的標的物上設定擔保物權仍然有效,如以流動倉庫中的貨物爲質權標的物。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三,擔保物權以支配擔保物的價值爲內容,屬於物權的一種,與一般物權具有同一性質。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權以對標的物實體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爲目的;而擔保物權則以標的物的價值確保債權的清償爲目的,以就標的物取得一定的價值爲內容。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第四,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所謂從屬性,是指擔保物權以主債的成立爲前提,隨主債的轉移而轉移,並隨主債的消滅而消滅。

法定擔保物權和意定擔保物權都是屬於擔保物權的內容和範圍,具體情況下對於擔保物權的處理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擔保事項來進行認定的,不同的擔保事項所認定的登記情況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爲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