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和抵押權的區別

一、擔保物權和抵押權的區別有哪些?

擔保物權和抵押權的區別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

1、擔保物權是指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將特定的財產作爲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2、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或動產,作爲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佔有所產生的擔保物權。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他可以申請法院變賣抵押財產抵償其債權;如有剩餘應退還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債務人繼續追索。但對不能強制執行的財產不能設定抵押權。

二、擔保物權優先受償權的四種限制情形

1、在擔保物權設定人欠稅的情況下,國家的稅收權優於擔保物權。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條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其欠稅情況。抵押權人、質權人可以請求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欠稅情況。

2、在特定情形下未清償職工債權將優於擔保物權。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本法施行後,破產人在本法公佈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清償後不足以清

償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於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

3、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優於擔保物權。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抵押權和租賃權關係】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4、建築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工程價款的支付】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綜上所述,關於擔保物權和抵押權的區別,我們要注意,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除此之外,擔保物權還包括質權和留置權。另外,上文中,還爲大家介紹了擔保物權優先受償權的四種限制情形,我們在確定優先受償權的時候,可以進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