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權人和抵押權人有什麼區別

一、什麼是擔保權人

擔保權人和抵押權人有什麼區別

擔保權人是指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人。政府一般情況下不能擔保,《擔保法》第八條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爲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爲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二、什麼是抵押權人

抵押權人,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並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人。抵押權人就是受抵押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 抵押權是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定的財產所設定的物權。抵押權人可以讓與抵押權或者以抵押權爲他人再設定擔保。《日本民法典》第375條規定,抵押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作爲其他債權的擔保,或者爲同一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利益,讓與或者拋棄抵押權。可見,抵押權人處分抵押權具有隨意性,但我們應注意,抵押權是其所擔保主債權的從權利,抵押權應當與該主債權一抵押權人同讓與;同時,以抵押權提供擔保也得隨同其所擔保的債權一同提供擔保方可,也就是說,抵押權人以抵押權向他人提供擔保時,應當與其所擔保的債權一同向他人提供擔保。

抵押權人還可以拋棄其抵押權,抵押權因拋棄而消滅。拋棄了抵押權的債權人就成爲普通債權人,即抵押權拋棄後,其債權並不消滅。但如果這種拋棄會損害第三人利益時,例如抵押權已隨同其債權爲他人提供擔保,此時抵押權人即不得拋棄其抵押權。

我國《擔保法》第33條規定,抵押權設定後,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人最主要的權利,也是抵押權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權人若無此權利,抵押權將失去存在的意義。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時,只能依照《擔保法》規定的方式來實現,即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當事人對其提供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財產行使抵押權。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以上是關於擔保權人和抵押權人在擔保法中是怎樣規定的解答,在這裏提醒人們在爲他人做擔保人提供擔保時,一定要慎重,被擔保人的人品如何,經濟狀況如何,償還債務的能力如何,都應該摸清摸透,以免最後要替被擔保人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