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人和債權人的區別

抵押權人和債權人的區別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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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人 抵押債權人

我國《擔保法》第54條關於抵押權的清償順序作了如下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一)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二)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6條規定:“同一動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實現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按照債權比例受償。”從上述規定可見,在抵押權有登記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就抵押物受償的次序,由於依登記的先後予以確定,因此縱使設定抵押權的書面作成在先,而登記在後者,仍應依登記的先後定其次序。抵押權人 抵押債權人在法律中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