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共有財產分割的原則

繼承共有財產分割的原則
分割共有財產的原則

依據物權法規定,分割共有財產的基本原則有三:

一)依據共有人約定分割的原則

無論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約定的依其約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例如,沒有經濟收入的某個共有人的父親病重,需要分割共有財產,獲得給父親看病的錢。在這種情形下,雖然共有人有不能分割共有財產的約定,但父親患病的共有人屬於本條規定的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財產的情形。

二)依法分割的原則

共有人對共有財產是否可以分割,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依據本條的規定予以分割.即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1、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按份共有是各共有人按照確定的份額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共有。按份共有人對其應有份額享有相當於分別所有的權利。因此,按份共有關係存續期間,按份共有人有權請求從共有財產中分割出屬於自己的份額。這種請求不需要徵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只要共有人提出請求,就會產生分割的後果。

2、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對全部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共有。在共有關係存續期間,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沒有確定的份額,無論在權利的享有上還是在義務的負擔上都無份額比例之分。那麼,在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通常共有人只有在共同共有關係消滅時才能協商確定各自的財產份額,對共有財產予以分割。因此,本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共有財產。共同共有人共有的基礎喪失,如夫妻財產的共同共有,因婚姻關係的解除而失去了共有的基礎,在這種情況下,夫或者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的財產。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二人約定由原來的夫妻共同財產制,改變爲夫妻分別財產制,在這種情況下,夫或者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的財產。

三)損害賠償的原則

共有財產關係的客體爲一項特定的統一的財產.如圖書館,其功能、作用、價值是確定的。因某些法定的特殊原因,共有人分割共有財產,會使共有財產的功能喪失或者削弱,降低它的價值,有可能給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因此本條規定,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共有財產的分割方式是很簡單的,就算是法院判決分割方法,也要尊重共有財產分割人自己的意見的。既然是共同財產,那就說明這筆財產當然不是歸某一個人所有的,在法律上是幾位共有人共同的財產。在必要的情況下需要分割共同財產的話,財產所有人可自行協商分割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