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合數罪併罰

不適合數罪併罰
不適用數罪併罰情形有哪些

1、盜竊信用卡並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盜竊罪論處。理論上一般解釋爲,犯盜竊罪和信用詐騙罪,屬於吸收犯,但也有認爲是牽連犯的。


2、僞造貨幣又出售、運輸僞造的貨幣的,以僞造貨幣罪從重處罰。一般解釋爲吸收犯,也有解釋爲牽連犯的。


3、私拆、譭棄郵件從中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一罪從重處罰。一般解釋爲牽連犯。


4、因受賄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擇一重罪處罰。解釋爲牽連犯。


5、爲走私而騙購外匯的,爲騙購外匯而僞造有關公文的,如果實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處罰。如果尚未實行走私行爲的,以騙購外匯罪一罪處罰。解釋爲牽連犯。


6、根據司法解釋,使用破壞的手段盜竊數額較大財物,又毀壞大量財物的,以盜竊罪一罪從重處罰。解釋爲想象競合犯。


7、犯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解釋爲想象競合犯。


8、犯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解釋爲想象競合犯。


9、行爲人購買假幣後使用,構成犯罪的,以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