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行爲是否屬於侵權行爲

不當得利行爲是否屬於侵權行爲
不當得利侵權行爲
“損人利己”應當是侵權行爲,而不是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四個:1.一方獲得利益;2.他方受有損失;3.獲得利益與受到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係;4.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原因。簡而言之,就是行爲人無緣無故取得了本屬於別人的利益。比方說,去買菜,商家多找了兩塊錢。

侵權行爲則是指行爲人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爲。

通俗的講,二者的區別在於,不當得利的行爲人未有主動攝取利益的故意(不存在主動損人的行爲),但是獲得了不屬於自己的利益;而侵權行爲的行爲人一般大多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而其本人則未必從侵權行爲中獲益。無論是“損人利己”,還是“損人不利己”都因爲其損人的行爲構成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