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併協議工商局能蓋章嗎

吸收合併協議工商局能蓋章嗎
吸收合併協議工商局能蓋章嗎
股東協議是不需要工商局蓋章的,畢竟這只是你們之間的協議,不關工商局的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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