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邀請和要約的區別?

要約邀請和要約的區別?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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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邀請與要約的區別?

對於要約邀請與要約的區別這個問題,下面我將做簡要回答:

(1)要約與要約邀請的性質不同。要約生效後應受到法律約束,要約邀請不具有約束力。如果要約人違反了有效要約,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要約邀請只是當事人準備訂立合同所採取的事實行爲。這種行爲只是邀請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即使他人作出承諾,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要約邀請人撤回邀請,一般也不承擔法律責任。

(2)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內容不同。要約是要約人發出的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條款,要約中含有當事人表示願意接受要約約束的意思。而要約邀請僅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它並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不含有當事人接受約束的意思。

(3)針對的對象不同。要約大多數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要約往往採用對話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約邀請一般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往往透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