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有哪些?

合同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是兩者的性質以及內容不同,並且當事人的主觀願望不同這三個區別,要約在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合同後是受到法律的約束的,但是邀請並不受到法律的約束,一般情況是不需要承當法律責任的。

合同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有哪些?

(1)要約與要約邀請的性質不同。 要約生效後應受到法律約束,要約邀請不具有約束力。要約一經發出,要約人在一定時期內就要受到一定的約束,不得隨意撤回和撤銷。如果要約人違反了有效要約,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要約邀請只是當事人準備訂立合同所採取的事實行爲。這種行爲只是邀請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即使他人作出承諾,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要約邀請人撤回邀請,一般也不承擔法律責任。

(2)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內容不同。要約是要約人發出的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條款;而要約邀請僅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它並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

(3)當事人的主觀願望不同。要約人發出要約的主觀願望是希望和相對人訂立合同;而要約邀請的當事人主觀上只是希望別人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邀請,訂立合同的願望並不十分明確。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條 【合同訂立方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的定義及構成要件】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爲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合同要約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構成的,合同要約與邀請的區別在於要約有法律約束,邀請則沒有;要約人發出要約是出於主觀意願希望和對方簽訂合同的,但是邀請的當事人對於訂立合同的意願並不是非常明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