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專用章與公章的效力

合同專用章與公章的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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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與合同專用章的使用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徵。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檔案,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合同專用章,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範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在實際工作中,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使用。

而關於合同專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實際上在使用過程中和司法實踐中是一樣的,對合同和協議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7號)第四條規定可以印證這一點。“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出借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佔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責任外,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法人合同專用章和公章在籤合同時都是有效的,蓋公章不影響合同效力。當然,有些企業出於內部管理的需要而規定了訂立商務合同只使用合同專用章,這種情況在日常生活中也是存在着的,但這並不影響企業公章在對方交往中的法律效力。

公章和財務章都有效。一般來說企業法人的代表章是每個企業都有的公章,是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徵,基本上很多場合企業都使用的是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