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處罰49條

治安處罰49條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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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49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爲及處罰】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爲,是指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爲。如果對某種財物未經物主同意暫時挪用或借用,準備日後歸還而無非法佔有的目的,不構成盜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