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49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爲及處罰】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爲,是指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爲。如果對某種財物未經物主同意暫時挪用或借用,準備日後歸還而無非法佔有的目的,不構成盜竊。

治安管理處罰4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