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前取保候審和批捕後取保候審有什麼區別

批捕前取保候審和批捕後取保候審有什麼區別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爲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爲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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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前和批捕後取保候審有何不同

批捕前,犯罪嫌疑人是個自由人,就是和正常的普通公民一樣享有公民權利。

批捕後,申請取保候審,一些公民權利就要遵守相應的限制和約束,具體內容如下: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和批捕前對比,其正常權利已經受到很大限制了。

我們國家取保候審是由檢察院來負責管理的,因爲這是屬於他們的職權範圍之內,而且對於取保候審的當事人的話有一定的限制,比如說他們是不能夠隨意的由他人來進行會見的,並且我們國家的取保候審必須由當事人自己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