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傷喪屍勞動能力

非工傷喪屍勞動能力
工傷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 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茵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 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