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合同糾紛判決

電子郵件合同糾紛判決
電子郵件是否可以作爲電子合同
在保證該電子郵件真實性的前提下是可以作爲合同的。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數據電文包括電子郵件,因此電子郵件是可以發出要約,作出承諾的。所以電子郵件可以作爲書面合同。但《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各類案件有關證據問題的規定(試行)》裏面要求對電子證據必須作公證才能具有與原始載體具有同等的證明力。因此電子郵件最好作公證再提交到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