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錯方的過錯行爲有什麼

離婚過錯方的過錯行爲有什麼
離婚過錯方的過錯行爲有什麼
離婚過錯方的過錯行爲如下:
1.重婚。重婚具有兩種形式: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係)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
2.存在家暴的行爲。
3.遺棄或者虐待家庭成員。
4.與他人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