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拘傳與傳喚的區別

刑事訴訟拘傳與傳喚的區別
刑事訴訟拘傳與傳喚的區別
刑事訴訟拘傳於傳喚有什麼區別
1、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
2、傳喚是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時,依據案件情況,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人,知訴其於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的一種措施。
3、拘傳和傳喚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刑事訴訟訴訟行爲。傳喚等同於通知、不具有強制性質;而拘傳則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傳喚由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實施;拘傳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都可以實施。
4、拘傳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喚適用於案件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喚不是拘傳的必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