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傳喚與拘傳

拘傳是一種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一種具有強制性的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強制犯罪人到案進行詢問的一種強制方法。而傳喚相當於一種通知,不含有任何強制的因素,傳喚是由公安、檢察機關實施的,法院並不實施。傳喚適用於所有當事人,而拘傳不適用於所有當事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如何區分傳喚與拘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