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與傳喚時間

拘傳與傳喚時間

爲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爲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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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與傳喚有什麼區別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

傳喚是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時,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人,知訴其於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的一種措施。

拘傳和傳喚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刑事訴訟訴訟行爲。傳喚等同於通知、不具有強制性質;而拘傳則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傳喚由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實施;拘傳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都可以實施。傳喚不是拘傳的必經程序。

上文中小編已經做出了介紹。如果不符合條件的話,則此時就不能對嫌疑人進行拘傳。而拘傳與傳喚之間也是有一定的區別,這點還請大家搞清楚。拘傳屬於刑事強制措施中強度最輕的一種,而一般拘傳之後也要在24小時內儘快的問話然後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