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中的賭資是否是行爲對象

賭博罪中的賭資是否是行爲對象
賭博罪中的賭資是否是行爲對象
1、賭博罪中的賭資不是行爲對象。賭博罪的行爲對象爲社會主義風尚。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或者是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構成賭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