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是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爲。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