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傷殘鑑定標準

河北省傷殘鑑定標準
河北省工傷鑑定標準?
工傷鑑定是指受工傷的員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在全國的鑑定標準都是統一的,向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即可。《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GB/T國家技術監督局2006年5月1日實施);《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八條〔提出申請〕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申請。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時限自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爲提出。第九條〔提交材料〕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二)《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三)診斷證明、檢查檢驗報告等原件和複印件,完整有效的病歷;(四)職工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五)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條〔材料審覈〕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及時審覈。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因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鑑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長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