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民政局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民政局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有哪些要求

1、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在內容上的規範:


(1)明確表示雙方自願離婚;


(2)協議內容爲雙方自願達成;


(3)有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的一致處理意見。


2、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形式要求:


(1)使用A4紙張、藍黑墨水筆或者黑色簽字筆書寫;


(2)提交一式三份離婚協議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3)協議內容應當清晰可辨,不得塗改。


3、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合法有效的規定:


(1)協議約定內容不得違法國家法律法規;


(2)協議約定內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


(3)協議約定內容不得剝奪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權利。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鬧離婚的過程中,容易發生爭議的地方在財產分割上。雙方應當透過協商訂立一份書面協議,將家庭財產具體的分割方式、個人拿到的財產範圍及設計過戶的注意事項等寫清楚。如果想增強協議的效力,可以去當地公證處辦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