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還是民間借貸

投資還是民間借貸
非法集資還是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銀行借貸則是一種間接融資渠道。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  根據《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同時根據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  按照國務院247號令的規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  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罰。”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爲效力問題的批覆》又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在客觀上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企業未經有權批准的機構審批,向社會上不特定的公衆(較爲廣泛的羣體)吸收存款。而合法的民間借貸則是企業向特定的公民借款。在這裏,“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對象是區分合法與非法的一個重要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