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改爲有期徒刑《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年。 一般是14年左右,詳見刑法修正案八。十五、將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爲:“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