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辯護詞,盜竊罪的辯護詞

盜竊罪辯護詞,盜竊罪的辯護詞

無罪辯護的結果只有兩個:一個是公訴人得到法院支援,被告人被判決有罪;一個是辯護觀點被法院採納,被告人被判決無罪。但是,由於一般進行公訴的案件在證據力方面被告人很難翻盤勝訴,如果一味作無罪辯護,實際上對被告人是相當不利的,所以,實踐中律師在看完案件卷宗後(被告人無權看),會勸說被告人做有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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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辯護詞

根據《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辦理流竄犯罪案件中一些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的規定,一、關於流竄犯的認定

流竄犯是指跨市、縣管轄範圍作案的犯罪分子。凡構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屬於流竄犯罪分子:1.跨市、縣管轄範圍連續作案的;2.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省、市、縣繼續作案的。

從字面意義的理解,“流竄”是指到處亂竄。“流竄作案”也即到處亂竄、不斷易地實施犯罪活動,具有易地性和連續性的特徵。代理人認爲,對第1個條件的理解應該突出兩個關鍵字詞,即“跨”、“連續” 並且不能孤立的看待,應從整體進行理解和把握。據此我們可以得出,該立法規定的本意應該是“在兩地以上流竄且連續分別作案”。

以上爲盜竊罪辯護詞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