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合同舉證責任誰承擔

附條件合同舉證責任誰承擔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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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糾紛誰承擔舉證責任


醫療事故糾紛的舉證責任,一直是患者意見最大的問題。在2002年4月1日以前,醫療糾紛適用的舉證規則同一般侵權糾紛相同,即誰主張誰舉證。這樣一來,對醫學知識水平和對證據的掌握處於劣勢地位的患者來說就不公平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該司法解釋從2002年4月1日起實行,解釋規定:“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很多患者以爲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實行後,患者就不需要承擔舉證責任了,這是一種誤解。實際上,患者提起訴訟,必須承擔部分舉證責任,即證明患者曾在該醫療機構就醫、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爲給患者造成了身體上的損害後果。醫療機構需對醫療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在實際訴訟過程中,由於案件的特殊性,還涉及其他的舉證責任,如患者死亡未進行屍檢,誰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