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的舉證責任誰承擔?

一、合同無效的舉證責任誰承擔?

合同無效的舉證責任誰承擔?

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合同無效的舉證責任也是遵循這個原則的,在這一原則下,主張合同無效的一方對其主張的事實負擔舉證責任,當其主張的事實在法律上處於真僞不明的狀態時,由其承擔不利後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如果其不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則由其承擔不利後果。

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欺詐爲由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欺詐方具有欺詐的故意;欺詐方實施了欺詐行爲,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相對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受欺詐人因錯誤而作出意思表示。

二、哪些情況下構成合同無效?

1、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2、惡意串通,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爲實現某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方合同的民事行爲,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爲。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應當具備下列要件:

(1)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真實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須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禁止的;

(2)合同的當事人具有規避法律的故意;

(3)當事人爲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採用了合法的形式對非法目的進行了掩蓋。

綜上所述,雙方簽訂合同,應當確保合同符合法律效力,如一方要認定合同無效,起訴到法院後,應當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要向法院提供合同無效的證據,比如合同簽訂過程中遇到對方欺詐或者脅迫,或者合同目的不合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