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混同的判定

公司人格混同的判定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透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公司人格混同的判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公司人格混同的判定
所謂的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是指在形式上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與股東之間,或公司與公司之間,在財產、業務、人員等方面出現混同,導致公司法人喪失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資格的情形。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行爲侵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違背誠實信用的基本準則,破壞市場交易安全。現實生活中,人格混同外部表現主要有下面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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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子公司間的人格混同。由於母、子公司間存有控制與被控制的關係,子公司雖然系獨立的法人實體,但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故很難保證其自身意志的獨立性,據此,可從維護公平原則出發,否認子公司的法人人格,把子公司與母公司視爲同一人格,由母公司直接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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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業相互投資引起的人格混同。因爲在相互持股的情況下,一方所持有的對方的一部分股份很可能就是對方出資給自己的財產,如該部分股份達到了控股程度,則表面上看似乎是二個相互獨立的企業,但實際上已經混合爲一體,從而產生公司與股東人格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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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姐妹公司間的人格混同。一人出資組成數個公司,各個公司在表面上是彼此獨立的,實際上它們在財產利益、盈餘分配等方面形成一體,董事、監理相互兼任,且各個公司的經營決策等權利均由投資者一人掌握。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