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傷害財產損失

車輛傷害財產損失
財產損失評估時能否扣押車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一款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只有在當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並提出書面調解申請”的前提下,交通事故的調解才能夠成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義務和權利,財產損失金額才成爲事故調解的一項依據。


因爲交通事故處理中“財產損失評估”不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所以,在交通事故處理中,以評估爲由扣留車輛,侵犯了當事人合法財產的使用權,直接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不能以“評估”爲理由,扣留事故車輛。


事故中造成財產損失的,不是完全就導致了財產的滅失,因此也就沒有必要一造成財產損失就做出全部的賠償。同時根據當事人在事故中的責任不同,實際需要對財產作出的賠償也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