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監護權申請

精神病人監護權申請
精神病人監護權申請
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