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爲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爲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誰爲精神病人的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