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有哪些?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有哪些?

由於我國法律規定的被監護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因此在確定法定監護人的時候,需要區分不同的被監護人,然後才能具體確定法定監護人包括哪些。針對這方面的問題,本站小編已經準備好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爲您解答。

一、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包括:

(一)父母;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上述三種法定監護人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根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的血緣、組織等關係的遠近而確定的。《民法通則》第16條中關於這種法定監護人可擔任人員的排列順序,應當視爲擔任監護人的先後順序。只要前一順序有人可作爲監護人,後一順序的人就不能擔任監護人。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的規定,即使夫妻雙方離婚,也改變不了他們皆爲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的身份。

二、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有哪些?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沒有以上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上述詳細爲大家闡述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範圍,希望可以爲您提供一些幫助。透過對比可以知道,未成年人的第一法定監護人是其父母,而精神病人的第一法定監護人則是其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