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監護人的權利主要有哪些?

一、精神病監護人的權利主要有哪些?

精神病監護人的權利主要有哪些?

精神病監護人的權利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並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根據《民法典》(2021.01.01實行)第23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爲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5)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二、精神病監護人的義務主要有哪些?

1、根據《民法典》(2021.01.01實行)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爲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2、根據《民法典》(2021.01.01實行)第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爲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一般是其配偶,該監護人的主要責任是保護配偶的任何合法權益,這些權益包括人身、財產等。有需要承擔的責任,故此也享有諸如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教育被監護人等權利。若是在監護過程之中,並履行監護職責,此時其他精神病人的可能監護人,可以提出變更監護人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