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精神病人監護權有哪些?

一、撤銷監護權的條件是什麼?

撤銷精神病人監護權有哪些?

監護人的撤換:指對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監護人,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由法院撤消該監護人的監護資格,另行確定監護人。撤消監護人資格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3、須由人民法院撤消。

監護關係成立後,得因法定緣由而終止。出於監護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爲無行爲能力人,法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親屬關係消滅,監護人因正當理由而辭去監護職務或依法被取消監護人資格等。出於被監護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已成年,爲他人收養,父母不能行使親權的原因消滅,撤銷無行爲能力的宣告等。

二、撤銷監護權程序有哪些步驟

1、申請人

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簡稱有關單位和人員)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

(3)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4)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一般由上述中負責臨時照料未成年人的單位和人員提出,也可以由上述中其他單位和人員提出。

2、申請材料

(1)有關單位和人員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據。

有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況、監護存在問題、監護人悔過情況、監護人接受教育輔導情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狀況以及未成年人意願等內容的調查評估報告的,應當一併提交。

(2)有關單位和人員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申請出具相關案件證明材料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提供證明案件事實的基本材料或者書面說明。

(3)監護人因監護侵害行爲被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臨時照料人有權依法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3、撤銷監護權案件管轄法院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監護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爲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未成年不僅僅是父母的子女,還是國家的未來,監護人履行職責不當,侵害到未成年人權益的,爲了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應該對此監護權予以撤銷。

對於未成年人,其法定監護人應爲父母。 但是,如果監護人是精神病患者,那麼在正常情況下,監護人是配偶;如果沒有配偶,則父母或子女是監護人。通常,在上述情況下,通常可以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責任。 此後,必須單獨確定監護人,以履行對監護人的相應監護和管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