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強制醫療辯護詞的內容有哪些?

一、精神病人強制醫療辯護詞的內容有哪些?

精神病人強制醫療辯護詞的內容有哪些?

精神病人強制醫療辯護詞的內容有:當事人及辯護人的基本資訊、訴訟案件的發生情況、訴訟請求、強制醫療的情況、法律依據和需要說明的相關事項。強制醫療,是指非自願性強制治療,是指國家爲避免公共健康危機,透過強制對患者疾病的治療,達到治癒疾病、防止疾病傳播、維護公衆健康利益,具有強制性、非自願性、公益性的特點,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礙、嚴重傳染性疾病等。較爲常見的是對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有關部門對吸毒人員採取的強制戒毒措施等。

二、發展歷程

在新刑訴法具體規定強制醫療程序之前,我國強制醫療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醫療保護性住院,又稱“醫療看護制度”,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根據精神科執業醫師的建議,決定將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療;二是保安性強制住院,即根據刑法第18條關於“政府必要時對不負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規定,實踐中由公安機關決定對肇事肇禍的精神病人實施的強制醫療;三是救助性強制醫療,即民政機關實施的對流浪精神病人和無家可歸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傳統實踐操作中,這三種舊方式均不需要經過司法審查,且後兩種方式完全由行政機關主導,導致司法實踐中“被精神病”現象的不斷髮生,同時也使衆多應當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無法及時得到治療。

強制醫療作爲爲了社會的共同利益而對法定的特定人羣限制社會活動範圍並予以醫學治療的一項強制措施,不僅僅涉及醫學問題,也是一個直接關係到公民權利義務乃至人身自由的法律問題,故該制度必須受到嚴格的法律規範和監管,遵循法治社會司法最終裁決的原則,由司法機關來居中決策。《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款明確將強制醫療決定權授權人民法院行使,強制醫療制度正式由行政化走向了司法化,由中立的第三方法院做出決定,保障了其公正性和程序正當性。

三、指定辯護

對於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考慮到爲其指定辯護人的幾種情況:

(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爲他指定辯護人。

(2)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爲他指定辯護人。

(3)被告人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人民法院應當爲其指定辯護人。

精神病人由於不能清楚的辨別正常的醫療行爲,所以在精神病院中進行精神醫療時,由醫護人員實際強制醫療是必不可少的,其目的在於爲了治癒病人。但在司法實踐中,可以出現強制過當,導致精神病人遭受相關傷亡的情況出現,當事人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要求合法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