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強制送醫新規有哪些

一、精神病強制送醫新規有哪些

精神病強制送醫新規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284條:實施暴力行爲,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刑事訴訟法》第285條:根據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對實施暴力行爲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強制醫療適用的條件

強制醫療需要符合下列條件:首先,強制醫療的對象只能是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人,不包括“文瘋子”。其次,沒有法院的決定,任何機關都無權將公民關入精神病院。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不能直接送精神病院,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檢察院。第三,關於被強制對象的權利救濟問題。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此外,強制醫療不是處罰,精神病治癒應當及時出院。

二、刑訴法辨認的規定

辨認的決定權

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檢察長批准。

辨認的主持者

不得少於2名偵查人員。

混雜辨認規則

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張);物品(5件);

場所、屍體等特定辨認對象,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徵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檢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張);物品(5件),照片(5張)。

單獨辨認規則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被辨認人或者同一物品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名辨認人單獨進行。

見證人規則

辨認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不得暗示的規則

在辨認前,應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徵,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對象,並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作虛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

保密規則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願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並應當爲其保守祕密。

辨認筆錄

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製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

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辨認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檢察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字。

對辨認對象應當拍照,必要時可以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由於《刑事訴訟法》對精神病人的規定主要包括司法鑑定和強制醫療兩部分,因此精神病人司法鑑定的整個過程非常嚴格。雖然在這種情況下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但政府機構必須對其採取強制性醫療措施。否則,精神病人日後可能會繼續做一些危及他人的嚴重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