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成年人監護民法總則規定的監護人範圍有哪些

一、對未成年人監護民法總則規定的監護人範圍有哪些?

對未成年人監護民法總則規定的監護人範圍有哪些

《民法總則》已經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人可以做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可以撤銷父母監護權的情形有哪些?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 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爲,情節惡劣的;

7、 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爲的。

三、監護權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總的來說,雖然未成年人的第一法定監護人是父母,但這並不代表只有父母纔有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權,事實上,如果父母沒有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甚至做出了一些嚴重損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爲,其他有監護能力的親屬,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父母的監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