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應當由誰擔任?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應當由誰擔任?

一、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應當由誰擔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二、對無行爲能力人和限制行爲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進行監護的人。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監護人分爲3種:

①由後死亡的父或母於遺囑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

②由法律規定的一定範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

③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後,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三、對於沒有上述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被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監護人應由下列人員擔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親屬。

⑤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

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可由有關行政機關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精神病人由於身體殘疾的原因,在很多時候不能做出正確的行爲判斷,所以監護人的監護異常關鍵。在日常生活中,一般都是有父母或者直系親屬進行照顧,承擔監護職責,發生問題時應當進行正確的處理和化解。也可以由司法機關透過司法判決來指定監護人,承擔監護人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