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買房合同但不想賣了怎麼辦

簽了買房合同但不想賣了怎麼辦
簽了買房合同但不想賣了怎麼辦
簽了房屋買賣合同,賣家違約了,買家可以要求賣家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繼續履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支付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3、賠償損失。損失償額應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4、履行定金罰則。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