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怎樣才能強制離婚

該怎樣才能強制離婚
該怎樣才能強制離婚
我國目前的離婚方式有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所謂的強制離婚應該是透過訴訟程序來達到離婚的目的。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可以看出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是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再無和好的可能。所以只要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即使另一方不到庭應訴,法院同樣可以做出離婚判決。如果感情沒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還能夠維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時調解無效,也不能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