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用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的情形有哪些1、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2、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風險提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一)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二)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