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緩刑是否保留公職

判處緩刑是否保留公職
判處緩刑的人是否可以保留公職
根據1999年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覆函》(以下簡稱《覆函》)規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緩刑的,如果安排了臨時工作,可以按照緩刑前基本工資額的60%發給生活費;緩刑期滿後可以分配正式工作;緩刑期滿後達到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照重新確定的工資標準,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