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世子女能放棄繼承權

父母在世子女能放棄繼承權
父母在世子女能放棄繼承
放棄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行爲。

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在我國繼承的開始時間是被繼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時,而根據《繼承法》第25條、《繼承法意見》第49、51條的規定,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繼承人有權以明示的方式做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不做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一經放棄,溯及繼承開始之時。

被繼承人尚在世,繼承不開始。

繼承開始之前放棄財產繼承權不發生效力。

理前,做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