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界定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界定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本條的規定,區分本罪與非罪,即與一般違法經營行爲的界限,可着重從以下三個方面考察:


1、行爲人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如果行爲人並未利用職務之便而經營同類營業的,就不能以犯罪論處,如行爲人雖然經營了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並獲利巨大,但這一行爲與其所任職的職務無關,就不構成犯罪。


2、行爲人經營的是否爲同類營業。構成本罪必須是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如果行爲人經營的不是同類營業,不構成犯罪。


3、行爲人獲取的非法利益是否達到數額巨大。如果行爲人利用了職務之便,並且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但獲取非法利益未達到數額巨大,不能以犯罪論處。


(二)本罪與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界限


本罪與公司、企業人員受賄在犯罪的主觀方面均爲直接故意,都有獲取非法利益,財物的目的,但兩罪在本質上有明顯的區別,表現在:


1、犯罪主體有所不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主體是在公司、企業中工作的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公司、企業工作人員。這裏的公司、企業,包括不同種類或性質的公司、企業,這裏的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包括在公司、企業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員。而本罪的主體只限於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和經理,範圍較前者要狹窄得多。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兩罪在客觀方面雖都有利用職務之便的特徵,但獲取非法利益所採取的客觀手段有所不同:本罪是行爲人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主要是透過“競業經營”來獲取非法利益;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則是行爲人利用職務之便,透過直接“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方式,爲他人謀取利益而獲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