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拆遷中對困難戶補償

上海拆遷中對困難戶補償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爲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爲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爲。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爲,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爲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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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動遷困難戶認定

動遷困難戶在不同的情況下所認定的定義與標準都會有所不同,而通常我們認定動遷困難戶都是以經濟適用房的標準爲參照,例如所認定的對象及家庭成員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的。若是已享受過福利分房或是拆遷分房但仍然居住困難的人,則是按照人均面積低於7平方米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