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的義務範圍是什麼

監護人的義務範圍是什麼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透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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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的法定義務有哪些

關於監護人" class="a-link">監護人的職責、權利和責任的規定。監護人是指履行對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人的監護義務的人。監護是指爲保護無行爲能力或者限制行爲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而由特定的公民、組織對其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管理和保護的法律制度,它是爲保護無行爲能力或者限制行爲能力的人的權益所採取的一種法律保護措施。

監護職責的內容有六項: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 class="a-link">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class="a-link">訴訟。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 class="a-link">民法總則》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爲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