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罰金滯納金

法院罰金滯納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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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罰金有滯納金嗎

滯納金是指行政機關對不按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相對人,課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儘快履行義務,屬於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具體形式。其特徵是:(1)適用於負有金錢給付義務。(2)義務人超過規定期限不履行義務。(3)可以反覆爲之,具體表現爲按日加收。

根據刑法第53條的規定,罰金的繳納分爲五種情況:

1.限期一次繳納,主要適用於罰金數額不多或者數額雖然較多,但繳納並不困難的情況。

2.限期分期繳納,主要適用於罰金數額較多,罪犯無力一次繳納的情況。

強制繳納。判決繳納罰金,指定的期限屆滿,罪犯有繳納能力而拒不繳納,人民法院強制期繳納,強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等。

4.隨時追繳。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5.減少或者免除繳納。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罰金數額或者免除罰金。

因此,法院罰金是不會產生滯納金的,因爲一旦發現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法院就可以強制執行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