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與詐騙罪2020

銷售假藥與詐騙罪2020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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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有哪些

1、侵犯的客體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藥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權、健康權;而詐騙罪侵犯的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爲;而詐騙罪的客觀方面則是行爲人純粹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爲真,從而自願交出財物的行爲。

3、定罪的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以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爲構成本罪的標準;而詐騙罪則以詐騙公私財物的數額較大爲構成本罪的標準。從理論上講、二者容易區分,只是司法實踐中存在以假藥騙取他人數額較大財物的案件與生產、銷售假藥犯罪容易相混淆。以假藥騙取數額較大財物的案件,其目的是騙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純粹是以假藥作爲騙取對方信任的手段來騙取他人財物,其假藥並不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以定詐騙罪爲宜。